毛毛雨!俺没错!

jierryed2年前 (2023-01-12)谈歌论道假考古498

《毛毛雨》当年确实掀起了大江南北的狂潮,以致1934年有人在《东南日报》上把它的前世今生都考出来了,顺便也不忘酸一把流行歌曲。

连旬苦旱 ,昨午忽有雨意,天著微墨 ,万众欣然 ,稚子走呼 ,“落毛毛雨矣!”因忆“毛毛雨”三字 ,本为细雨之称 。东坡诗云 ,“种稻淸明前,乐事我能数;毛空暗春泽 ,针水闻好语” ,其下自注 ,谓“蜀人称细雨为‘ 雨毛’,稻初生时 ,农夫相语,‘稻针水矣’” !斯实毛毛雨之出典 ,今人言 ‘毛毛雨” ,则必联想及“桃花江”, 以吿乡农 ,得毋视为梦呓乎!

一般现在都异口同声同词同文,称它【1927年黎锦晖创作的第一首流行歌曲】,试烤之。
(烤黎氏歌曲,都不可忽略黎锦晖自己的回忆文章“我与明月社”,并且我有意核对一些部分,黎锦晖的记忆和撰写还比较靠谱,大致年份都无差错,大约是亲身经历,不易忘却。只是他要回忆整个明月社的首尾,所以按年划分了大致的阶段来回忆,好处是便于回忆和整理顺序,坏处某些事件有跨越时段的情形,造成时间序上的混淆,且细节时间节点付之东流,当时的口述历史还未兴起,而他的明月社资料又都存在湘潭老宅,全部毁于战火,惜哉!)
一、创作时间段
此曲之所以会定位到1927年,首先是因为黎锦晖《我与明月社》里这一段的记载时间有重叠,造成一些识别混乱。他把毛毛雨等歌曲的创作放在了文中的第三章(三)中期(一九二七 — 一九三一年),而这时期“中华歌舞专门学校”成立,有个筹备过程,是从1926年开始的,中华书局发生工潮,他辞职离开又被挽留为局外编辑,到1927年2月“歌专”才成立。可是在后面谈到这一时期还写了一些歌舞表演曲和几十首革命歌曲、军歌,下面却写道1925年—1927年经历一些重大事件,以致写就了上述题材的反帝反军阀的歌曲。
接着就谈到毛毛雨、妹妹我爱你等爱情歌曲的创作,只在段落开首用了“这一时期”!明确的创作时间却无提及,而且还引出了是1927-1931还是1925-1927的混乱!
之后又提到这些爱情歌曲虽还未出版,但歌专的学生已经熟唱了。而“歌专”是1927年成立的,这又出现了一个含糊的时间暗示。到了下文黎明晖在电影放映前表演歌舞,却又下了一个明确时间1927!

我与明月社 (三)中期(一九二七 — 一九三一年)黎锦晖原文节选:

在这一时期除编剧外,还写了一些歌舞表演曲以及十几首军歌、爱国歌。因为从一九二五年孙中山先生逝世,我写过一首《总理纪念歌》,一九二五一一九二七年经历“五卅”、“三·一八”、“四·一二”惨案、北伐军兴,就写了反帝、反军阀等歌曲,如:《同志革命歌》、《欢迎革命军》、《解放歌》、《当兵保民》、《永远勿忘》、《平等歌》、《青天白日》各曲,后在“歌专”的节目中,经常用齐唱演出,也颇风行。

4.超越儿童歌舞的新节目

这时,我既不到书局办公,又不到语专上课,迁居法租界菜市路恒兴里与洪深为比邻,除开写作外,加强了观摩和自学,我个人的音乐生活愈来愈宽阔了。每星期风雨无阻,必定要到公共租界市政厅去听一次交响乐,在听乐前夕,一定阅读张若谷在《申报》上发表的这一次交响乐节目的介绍与说明。并经常观摩意大利米兰大歌舞团、美国但尼斯古典歌舞团(没有后来的那种庸俗舞蹈)、法国邓肯舞蹈团和上海俄侨业余剧团演出的各种歌剧和舞剧。还自学戴逸青编写的《和声与制曲》(中华书局出版),同时和上海、广州乐会、韩江乐会、江南丝竹乐团经常联系。又常受田汉的邀请参加南国影片公司接待国际艺术家的集会。再利用大量的唱片,听取民族、民间音乐,因此感到中国的音乐要兼收并蓄,主张容纳大众音乐,并建议上海艺术大学设立“中西合璧”音乐系。

于是我开始把大众音乐中的一部分民歌、曲艺和戏曲中过分猥亵的词藻除去,用外国爱情歌曲的词义和古代爱情诗词写出了比较含蓄的爱情歌曲。如用旧的音乐形式写成的《毛毛雨》;新的音乐形式写成的《妹妹我爱你》、《落花流水》、《人面桃花》这类适合小市民口味的东西。当时还没有“黄色歌曲”的称谓,归入流行歌曲之内。虽然这些东西当时没有出版,但“歌专”的学生已经唱得很熟了。

一九二七年,黎明晖拍摄的电影正在风行,经常在电影放映前安排了她的歌舞表演,这对“歌专”的演出起了很大的宣传作用。“歌专”的人员又有一些增加,该年五月,已能举行“中华歌舞会”了。

当然这与他当年撰文的时候资料重新查找困难也有关系,他在序文中也有提到这种情形。
黎文的价值,在于总的时间序还是大致框定的,毛毛雨等一批创作的歌曲再早也不会早于1925年去。但有的人非常一本正经的宣告1926年11月12日这个时间点,这要小心,现在的资料并非当年完整的记载和报道,将来新资料的出现,将时间点前推也不无可能。
实际上现在能查到的资料,可以肯定,至少1926年已出现此曲的演出报道,时间是1926年11月12日,这是能查到的最早时间点,但不是歌曲创作的时间点,却证明了歌曲创作还要早于这个时间点的事实。
这是一篇《记者会五周年纪念会记》,1926年11月12日的申报、时事新报都有报道,是上海新闻记者联欢会举行五周年纪念大会,除会员外,到会有千余人,书记潘公展,主席严独鹤。会上游艺节目第四个【新歌,毛毛雨,黎明晖女士】。


1926年,关于毛毛雨的报道还有一些,多集中在下半年,虽然不多,但比起1925年一件报道也没见到,对歌曲的产生点,还是显示出一些指向性来。而且也证明了1926年11月12日的报道并非孤证。
1926年的报道集中在11月15、17、24日,12月7、10、11、30这几天,其中11月15日《小时报》很噱:说黎明晖前日生辰,终日细雨如毛,人谓是受了新山歌《毛毛雨》的感应。11月17、24日这两个很有意义,会在下面毛毛雨的著作权里讲到。
其余的报道是学校和一些团体举行游艺大会,表演节目中就有黎明晖的毛毛雨,另外1926年黎明晖赴苏州演出也报道得很热烈。
1926年已有《毛毛雨》演出报道的,我选择了以下媒体:《时事新报》、《民国日报》、《苏州明报》各有2条报道,《申报》3条报道,《世界日报》1条。
另外,我也试图找些旁证,黎锦晖把《毛毛雨》《妹妹我爱你》《落花流水》《人面桃花》(还有《卖花词》《关不住了》《春朝曲》等)放在一批家庭爱情歌曲里,其中随机选了《落花流水》,《申报》出现在1926年6月,有演唱报道,1926年的《中国摄影学会画报》上有一篇其他人的零碎新闻,里面提到黎锦晖先生,近以公余之遐,从事歌曲剧本之创作,已完成的有“明月之夜”,又有“落花流水”一曲,为其令嫒黎明晖他日演唱者,前见其已完成之半。。。。。
二、此曲是第一首流行歌曲吗?
黎锦晖只是把《毛毛雨》、《妹妹我爱你》、《落花流水》、《人面桃花》等几首放在同一时段,同一批创作的歌曲中,却未说明每首各自的的创作时间点,如果只按顺序来讲,双胞胎还有先后呢,明确的证据却一点没有。虽然事实一定有一首是第一个创作出来,但目前这方面什么证据都没有,实在是不断定的好。
倒是从另一角度,可以解释第一的意思,就是这些歌曲中,包括1926年之前的歌曲,以在全民中的流行程度来说,当推毛毛雨居首。当初下“第一”定语的人,实在对歌曲事实背景了解太浅,中文习惯思维中的一些陋习也很作怪,连“最早出现的、传播最广的流行歌曲之一”都不能实事求是地表达吗?我们还叫中文吗?


三、一厢情愿的著作权
我也见过上海心弦会的歌书底页上,标出了作者黎明晖女士字样。没想到有人一本正经提出黎明晖拥有版权,是《毛毛雨》的作者。看起来完全正确,无可反驳。可惜就是没了音乐研究者的态度,也自画了对那个时代背景完全无了解的底色。成了一位无面目的法官,以为有人拿着歌书底页来打版权官司来了。
我对今日之法律是外行,对黎锦晖那个时代的法律同样外行,更别说比较过两种法律的不同,研究过当年民国法律的实施状况等等。仅就能够思考得到的范围随意谈。但愿不要给人以不分青红皂白的狭隘感就是。
实际上,除了1930年文明书局出版的,上海心弦会的《家庭爱情歌曲》多本,印在底页上“版权所有,翻印必究”还有“以上黎明晖女士作”。
还有直接印在封面上的,像大众书局1933年出的《新歌》一批有多本,都在封面顶天处通栏标出“黎锦晖先生及黎明晖女士等著作”。




该论者认为:在版权法上,著作权人应是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登记者。在版权页处标明“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”字句,这就足以证明著作人的版权所属。
看过我们上文的就知道,《毛毛雨》创作的时间大约可以缩限在1926年前大半年,但写完后首次公开发表是哪里?书籍还是唱片?这个问题先就卡住,接下来登记者,据我所了解,当年是向内政部登记,哪里看得到这个登记记录,可以证明登记者是黎明晖而不是黎锦晖?搞清楚,书局不是受理登记的机构哦!!所以不是把以前的问题往现在的法律上一套就完事了。
先来看书上印的“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”,这个版权是指谁的版权?必究又是对谁在宣示?我是看到了34年《电声》杂志上有关黎锦晖与人打开笔战的报道,才恍然了解了当年的书籍版权情形一隅。因为有人投书电声,猛烈攻击黎锦晖,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,包括家庭父母子女夫妻,情感性别,糟蹋殆尽,黎锦晖也不忍了,据王人艺说他用了黎莉莉的名义发文反驳,徐来也继而投书杂志五点声明,她在文中谈到:恋歌的一切版权,在今年以前的都被人盗印,有十七种翻版在马路上出售,我们在这三年内没有收入,故并不曾赖此谋利。(盗印的都是穷人,籍此为生故未曾交涉。)
黎锦晖自己的回忆文章里也提到出版商出版他的歌辑,利益是十倍,所以都赶着要他多写快写。所以书上这个版权是指谁?出版商!书的版权是他们的!不准那些盗版书商翻印!!盗版书商几乎没有成本,利润更大,正版书商当然不肯!!他们是花了大价钱购买版权的,当然在书页上要印出来表示正版取得。唱片公司同样面临这种盗制的局面,因为盗版也侵害黎锦晖黎明晖的权益。可是,看了几则维护版权的启事,28年29年都有、都是黎锦晖出头,同样有著作权的黎明晖哪里去了?下面只举一则:

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启事 本公司制造发行黎锦晖先生所著作之歌剧歌曲唱片,一律有兴行权关系,每片上均贴有著作者兴行权税印花一枚,故本公司所有已经发行之歌剧歌曲之唱片,依法无论何人无论何家公司,槪不能收取此种歌剧歌曲之唱片。违则以侵犯本公司之发行权论,定当按法诉追损失,特此声明。 ........ 黎锦晖启事 拙著歌剧歌曲在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制成唱片的,均有兴行权关系,依法无论何人无论何家公司,槪不能歌唱收取此种歌剧歌曲之唱片,违则以侵犯鄙人之著作权论,定当依法诉追损失,特此声明。

这都是发行方在维权,实际上在书籍上标识创作者的并非黎明晖一人而已,而是很多,这个办法明月社也曾经行使,对黎派音乐有专门研究的孙继南教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,王勇博士也采信了他的说法,我的看法也类似。

《新歌》10 集创作之时,所用笔名繁多,其中,仅有14 首乐曲署“黎锦晖”本名,其余运用的笔名,如:金玉谷女士、黄宝山先生、明美女士等,这三个名字为黎锦晖的常用笔名。还有 27 首歌曲的作者借用“黎明晖女士”的名字。写于10 册歌集版权页上的的“编者”名单,分别有黎明晖、黎莉莉、薛玲仙、徐来、张弦、张簧、张静、罗靖华等,全部为明月社社员的真实姓名。

121首歌曲中, 标有黎锦光(黎锦晖之七弟)创作的有4首, 标有黎明晖(黎锦晖之长女)创作的有26首,主要分布在各集的前半部分,从歌词以及曲调的写作风格来看,后者与黎锦晖的作品几乎同出一辙,由此推测,这些作品当是黎锦晖所作,或至少经过黎锦晖的 润色和加工。

如:秦淮碧、金玉谷①、金玉谷女士、黄宝山、黄宝山先生、黎明美、明美女士等;另有26首歌曲的作者标以“黎明晖女士”,显然这是借用,而非笔名。再如这些歌集的“编者”,按各册版权页所写,分别为黎明晖、黎莉莉、薛玲仙、徐来、张弦、张簧、张静、罗靖华等全部都是明月社班底社员的真姓实名。究其原因很可能与提高社员知名度、借助明星效应有关,也不排除版税、稿费的分配利益和有利于歌集促销、达到增加经济收人的目的。反映出这一时期黎锦晖在署名问题上的良苦用心。

原因首先就是同上,大量明月社员用实名标为作者。我一起堆在引用里:某几个人有创作能力,也参与写歌,这还有点可信,一大批人同时具备创作歌手的能力,又恰好在同一团体,还都是演唱者,而且过了明月社时期,这些能力就戛然而止了。实际上名单比教授罗列的还多,连白虹都是。这是其他书籍内页的广告:





更有意思是孙教授还举了这批出版物中的一些例子,实在让人对某些粗率狭隘的说法尴尬讪笑。请问“赖虾蟆”“池田青蛙”“常哼哼”“什么”这几位也得以取得了著作权?

此外,黎氏将“新歌十集”中的《我想吃天鹅肉》词曲作者署名为“赖虾蟆”,《姑娘你听见吗》词曲作者署名为“池田青蛙”,《唱吧》词曲作者署名为“常哼哼”等,看似玩世不恭,但此类做法与黎氏早年在长沙发表文章时以“什么”二字的谐音当作笔名一样,寓意恰切,并无不当。而其内涵则颇有耐人寻味之处。

如果我们把书局或唱片这种都认定为“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登记者”的地方,那么,时代曲中大量作曲都用笔名发表,发行方岂不是可以完全光明正大不付版权费用?实际上,从张帆还有刘雪庵儿子的回忆中就可以知道,唱片的版权费用一直支付,甚至49年之后还在持续。
还有自说自话推算黎明晖创作时期的年龄也很可笑:那时以作品发表在1929年来算的有20岁了,可以有创作力了,不知为什么?研判创作力是什么举行成人仪式吗?
《毛毛雨》1926年就已经演出了,明晖才16、7岁!!据黎锦晖的说法,她倒是很早就开始协助父亲,学会了的歌曲、舞蹈去教还没学会的,后来也帮助排练,所有也有黎明晖导演的说法出现。
回到“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登记者”上来,论者提到这些书局出版物,是30-33年代的,之前的儿童出版物,我看过一些,没有这样来标识。而且也见到一些比书籍更早期的报道,算不算首次公开发表希望找到更早的证据,重要的是它明确指黎锦晖为作者!!!

大公报天津版 1926.11.17 【民问情歌。颇多至性语。无限深情。曲曲传出。惟每为大人先生正人君子所不喜。最近海上新文学家黎锦晖。作毛毛雨曲。由爱女明辉歌之。艳雅异常。因录如次。当亦世之多情人所乐观欤?心冷附记。以下省略歌词

世界日报  1926.11.24  【电影明星小妹妹(实则十八矣)黎明晖,在沪风头至健,现其尊人黎锦晖,为之制毛毛雨一曲,常令歌于交际之场。一时交际届人物,几无不知有毛毛雨者。葡萄仙子一曲,黎以得名,此曲之脍炙人口,亦不在葡萄仙子之下也。此项曲词,必为读者所乐闻,为之介绍于下。以下省略歌词】

还是孙继南教授的总结比较靠谱的,黎锦晖这么撒开来将各个人冠名出版歌书,是有自身原因的,在明月社发展得好的时候和困难时期,他都做过,大概困难时期比较好说些,他还是半遮面地说了一些,在第二次去南洋失败之后:

难关是过不完的,真是难为了兼管总务的张簧、张弦。遇到连大锅饭都开不出时,他们就把练习作曲的作品,检点出来通过我送到同声书店出版。每本封面还找名人题词,以广号召,前几贡放上我写的两三首旧歌,其余的都是所谓“新歌”了,甚至我在卷头上批的“80”分,也赫然印在歌本上。简谱出现了“8”音符,其荒唐可想而知。出来一本,维持几天,困难来了,再搜罗“新歌”续印,如此累计出到二十本(每本有二十一三十五首歌曲)

当然,兴盛时期他的目的有所不同,做法明显雷同。但无论如何,上面26年的报道是抹不掉的,黎锦晖毁于战火的书稿又不可能恢复,内政部登纪注册著作权的资料都不知何在,何况未必登记着黎明晖呢!如果黎锦晖当年是采取卖绝版权的话,那他们父女还有明月社社员可能根本不必多此一举去登记,版权归了书局了或唱片公司,维权的事由他们去做就好了。洗洗睡吧。
至于有些说法,实在是基于最浮面的一些老旧信息,就主观推断,我是看毛毛雨的份上反驳的,非针对其人其语。
黎锦晖是在49年后遭到批整,但说他为保护爱女把著作权认下来了。这不是写幻想文啊!以现在的条件,要看一点基本层面的资料还是比较方便的,麻烦动一下手指,黎锦晖1929年左右开始就遭批遭整了,力度并不亚于后来(实际儿童歌舞剧时期就遭批了)。经历过那个后来那个年代的人都知道,就完全不是你的叫你认,还怕你不认?不然怎么叫冤假错案?我们现在看到的资料,都是经历了那个年代存留下来的,当年要查还查不到吗?当年查这些东西整人就叫翻历史老账!隐瞒抗拒的后果是什么?黎锦晖没经历过也看过同时代的人的遭遇,敢对上级欺瞒?把黎锦晖想象成了三岁孩童。
还有想当然,觉得当年是没有注册登记的,以我这样简陋的条件,也不过半天,至少可以了解很浅很浅的大概,动手动脚找东西么,又不是要死要活生孩子!
民国的著作权法,大约还是从北洋政府起就有,因为1923年对其做过修订,但修改不多:大致是

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之侵害证明被告并非有心且无过失者,只须将被告所已得之利益偿还原告。

第三十九条不依第十七条之规定呈报者将著作权取消,其注册时呈报不实者,除将著作权取消外,处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罚金。

第四十三条关于本法之公诉期间自违法行为发觉之日起以二年为限。

到1933年又提出原著作权法是北平内务部时期订立,与现在的情形诸多不合,已由警政司起草修改意见,提交行政院转法院审定。

当时《小时报》有一篇杂谈,包含信息不少:

数年前,中央政治会议,曾公布“著作权法”,规定著作权最著作人终身享有,并可由继承人继续享有三十年,唯用假名之著作,仅可由本身享有三十年,观是则鲁迅、矛盾、易坎人辈之著作权,不能传之子孙矣。(已售与书局者,当然作别论。)

近有现代书局总理洪某等,发起组织著作权人公会,专为对付北平之翻版书商,然著作权法”,对于翻印仿制者,仅有五百元以下之罚金之规定,难怪若辈之悍然不顾也。

著作家对于一己之著作权,不甚措意,多以卖绝者为多,利归书局,大为不值,闻徐枕亚之雪鸿泪史,著作权犹属于己,十余年来,所抽版税,不下万金,此书在国外华侨处尚能行销,怪甚。

照相,亦以著作物论,但专有著作权,仅以十年为限。又翻译作品之著作权,仅可享有二十年。有书局专取民元前出版之小说,翻印发行,怠为著作权已消灭之公物矣。

(看到了,黎锦晖将著作权轻易转给明月社一众人等,是有商业考量,也可能有减少对他的集中攻击面的考量。这也是一种可能,不能一笔抹杀,就直接把著作权给明晖,那就成了打官司了。问题是人家父女并无官司起诉,而且论音乐历史,我们更应该搞清楚这首歌的实际作者是谁,不是要搞清楚谁占到了司法便宜!)

到1935年的时候,《法令周刊》登载一条法讯:著作权法唱片无著作权,大致将修改著作权法以谋救济。

【市民营电器商业同业公会,前以各唱片公司所出之唱片,是否享有版权著作权深资疑义,特呈请内政部解释。现经内部一再研究以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唱片并未规定享有著作权,自不能适用该法规定享有著作权之保护,巳批令该公会知照。惟闻内部对于现行著作权法正拟修改中,拟将唱片影片一并加入使其享有著作权云。

它透露了一个现实,35年之前,对唱片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是空缺,对书籍的著作权也是宽泛的,不妨我们再看看当时的社会现实如何,与徐来的说法就对照起来了,也可以证明到黎锦晖不过是循社会上一些做法,打打擦边球而已。他后来与大中华签约,条款规定不得将歌曲与其他公司灌录,后来他毁约,实际是基于当时的社会与法律现实并不会发生很大纠葛,当然也是看准了唱片商以后对他还是需要,不会撕破脸到底吧。

即便如此,到40年代末,对著作权的执法仍然是宽松的,48年《力报》有一篇完全点出了当时整个社会法律情状:【关于著作权,除了先进国家,法有专律,书贾无稍假借外,但在一切落后之中国,对于著作权,虽民法有专律规定,著作书商,都以等闲视之,盖著作权相等于刑法之亲告,大抵须“告诉乃论”。著作者欲取得著作权,须向内政部取得著作权证,于法始得发生效力也。】

有个很好的例证,电影“凤凰于飞”11支插曲,曲作家不同,词作家是陈蝶衣一人包办,当时已有一些流行的电影歌选小册子,只写了作曲者,没有写作词人,后来又报纸介绍新歌,也同样处理,引起陈蝶衣不满,就依据著作权法,进行向内政部注册的手续,一面就请律师发律师函了。

四、唱片的灌录
在出唱片之前,《毛毛雨》有个走出“歌专”,走出各种学校团体游艺表演,到为大众熟知的过程。黎锦晖在《我与明月社》中谈得较详细:

同年(1927)七月十七日,“歌专”在虹口中央大会堂作小规模的预演《麻雀与小孩》等剧,每周更换一剧,演到八月底,完全赠票,招待各学校、团体,以便广泛听取社会上对新兴歌舞剧的意见,节目中也有各校轮流参加,表演歌咏、舞蹈、魔术、歌舞,最后一出是歌舞剧。接着于九月七日由“歌专”单独正式开始在中央大戏院举行公演,我们准备了四套节目,每套节目中包括歌咏、舞蹈、歌舞表演和两出歌舞剧,可连续演足三小时,共上演八天。这次公演,全校出动,演员、乐队和舞台工作者共六十余人。头两天售票还平常,到了第三天知道的人多起来,场场客满,挤得铁门都拉不上。这次公演受到人们如此欢迎,全校师生受到了极大的鼓舞。

实际上,到了10月,还可以见到其演出广告,毛毛雨大字列在中间。


1927年12月15日《申报》的《百代唱片公司最新出品明星名伶唱片露布》中有出现毛毛雨,一般都指为此曲唱片最早出版日期,这也是百代唱片公司首次登载“明星”唱片。其当天广告版面还有关于毛毛雨的,我也贴一贴。


不过《新闻报》 1927 年 9 月 11 日 [0016 版],文明书局秋季大赠送的广告里,最边上我框红部分:另再赠送  毛毛雨唱片一张  妹妹我爱你唱片一张  唱片油一瓶   钻针一只   钢针一盒

我对唱片很是外行,好似出版时,正是唱机从钻针向钢针过渡时期,这版唱片出现了了好几个版本,其中差别实难说清,只好贴出片芯,以待高人。除了B站“谢谢你的口香糖”、“78转虫胶唱片迷”分别出了百代蓝公鸡、红公鸡版本之外,还有两个没听到过,只有片芯见过。另外,很早以前收过一个修复版本,已找不到原出处,蛮遗憾,也不知各版本分别出版的年代,伴奏倒都是民乐,倒是32年那个带爵士伴奏的版本很常见了。

这一版未见出土,它标注毛毛雨为“学堂新歌”,1930 校正百代唱片戏考上将之归类在“学堂唱歌”,1931 戏考大全百代公司唱片标注它是“仿民众歌唱体”,这是钻针唱片?

“学堂新歌”变成了“歌舞名家”,唱片编号相同。



标注还是“学堂新歌”


还有一版修复过的,不知对应片芯是哪张



这一版未曾出土


1932年版,狐步舞风格










五、流行程度

《毛毛雨》大行其道,首先得益于在此批歌曲之前,完全白话的情歌还没有,尽管俗曲时调也就是小曲已经流传了几百年了,但大都是文言或俚语,夹文夹白,大家早已听觉疲劳,主要是有审美疲劳,当时的歌曲和戏曲,其表达的价值取向与当时的社会思潮是渐行渐远的,民众的感受是隔靴搔痒的。完全与当代白话情境吻合的《毛毛雨》,于大多数中下层民众和部分思想早已开化的上层来说,完全是直抒胸臆,承担了其心灵和娱乐诉求的代言。可以说它之前的娱乐给了它很好的反衬与铺垫。

其次,它的流行火爆,还与当时很快起来的,对此曲的攻击、污蔑、抹煞有关。文化或文艺霸凌的后果,是一部分(也许是大部分,也许是小部分)人的叛逆和反制,那就是更强劲的追捧,甚至忽略不计它的不足。这种反抗其后也不断上演,每次上演都造就新星和新潮,君不见“反三俗”么!

所以争论它是否是流行歌曲实在是离题十万八千里,不然它是什么呢?这是反过来一想就通的事。过于深入去条分缕析它是否流行曲,其实已经不是音乐的问题,已经是中文语境辩论里,攻击者的陷阱和圈套了。他们的目的是要把这种歌曲都打成不伦不类,哪边都归类不了,后来的听曲者只要先有了这种观感,就会对它望而却步,主动避免接触或回避此类歌曲。这与对人的人格毁灭战时一样的。

当然,对歌曲的攻击,意在弦外,是冲着黎锦晖和他们所倡导的那一套东西去的,是对着这些东西背后所代表的思想去的,有着更深的目的和意味,自然而然地,对歌曲、黎锦晖、黎明晖最后亮出来的,果然都是人格毁灭战。

当然,茶余饭后,不妨来看看此曲当年的火爆流行程度,以及对它的无下限攻击,权当消痰化食了,文章不少,我也大致列举权当濑鱼祭了。

毛毛雨之所以说它流行极广,概因高级红、高级黑、低级红、低级黑,铁粉、狂粉与黑粉一应俱全,连攻击它的人,也在证明着它流行有多广,多受欢迎。最终,所有这些都被集大成,为“黄色歌曲”,且终身不让黎锦晖摘除,何也?就是对黎和歌曲背后的东西进行终审判决,不得翻案!!

不过

黎氏在1936年出版的《明月新歌一二八首》的引言说了一段话,似乎是对自己终身事业的一个断语。他泰然地写道:“咱们有的是两面‘破盾’,右手挽着一面,挡着‘有伤风化’的箭,左手挽着一面,抵住‘麻醉大众’的矛…”

“咱们同志,干的是音乐,给大众的只有快乐而无痛苦,更无所谓麻醉,并且各种各色的歌曲应有尽有,喊喊口号的,发发牢骚的,开开玩笑的,抒发现代合理顺情的恋爱而绝不关风化的歌,爱唱便唱,爱听便听,爱骂便骂,爱禁便禁,在作者看是一笔不苟,自从写作以来,无一字不忠实,无一句不纯洁,无一意无正当。”

“总之,两手挽‘盾’,冒险前进,虽然觉得‘左右为难’,可是咱们早已看清‘前路’,干的是音乐,不是‘别的’一切,群众所需要的,我们所供给的,在‘音乐的立场上’,虚心静气研究一下,干脆说一句‘俺没错。‘